會展合同在法律效應和基本格式上具備一般合同的特點,但根據(jù)合同類型的不同,其內容會出現(xiàn)不同的變化。
(一)會展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是:租賃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有償?shù)暮贤蛔赓U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租賃合同具有期限性和連續(xù)性,時間是租賃合同的基本要素。
2.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照約定交付租賃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標準和用途;保持租賃物的約定品質狀態(tài)。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妥善保管租賃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承租人亦應經出租人同意,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
3.租賃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條件外,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還可以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害的;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情形有:
(1)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因不可歸咎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轉租、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租賃物收益的歸屬及租賃權的性質。
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由此給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期間的收益,除當事人有約定的外,歸承租人所有。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5.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租賃合同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租賃期限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是否就期限作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
會展租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租賃物的名稱。
(2)租賃物的數(shù)量。
(3)租賃物的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6)租賃物維修。
(7)其他補充條款。
(8)訂立合同的時間。
(9)簽章。
(二)會展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依約定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應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出賣人應當是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有處分權人。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后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2)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是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后,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賣物物權的義務。
(3)買賣合同的主體具有廣泛性。①財物的所有權人;②抵押權人;③質權人;④留質權人;⑤人民法院;⑥行紀人。
(4)買賣合同標的物具有廣泛性。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guī)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5)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6)買賣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買賣雙方可將協(xié)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也可經公證后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于標的小、現(xiàn)貨交易等買賣。
2.會展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雙方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2)標的物的名稱、品質、數(shù)量等。
(3)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等。
(4)貨款支付的方式、時間、地點。
(5)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地點。
(6)標的物的運輸方式。
(7)檢驗標準。
(8)結算方式。
(9)糾紛解決方式、管轄機構和適用法律。
(10)合同的份數(shù)。
(11)其他條款。
(12)訂立合同的時間。
(13)簽章。
(三)會展運輸合同
1.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是經營運輸業(yè)務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運輸合同依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運輸?shù)目腕w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貨物運輸合同和旅客運輸合同;以運輸工具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水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及管道運輸合同;以運輸方式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
無論是哪種運輸合同,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幫助旅客或貨物到達其目的地;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則為此支付運費。
(2)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為了約束承運人、旅客或托運人的行為,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旅客購買了客票或托運人領取了托運單即認為運輸合同成立。
(3)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條款一般是由國家授權的交通運輸部門統(tǒng)一制定,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般由專門法規(guī)規(guī)定,并統(tǒng)一印制在客票、貨運單或提單上,當事人一般無權自行變更。當然,在實踐中也存在運輸合同不是格式合同的情況。
(4)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運輸合同的標的不是被運輸?shù)穆每秃?br /> 貨物,也不是一般勞務,而是運輸行為。就承運人的一般法定義務來說,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范圍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正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shù)郊s定地點;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正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根據(jù)《合同法》第292條的規(guī)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正常路線運輸而要求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2.會展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
(1)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條款及包裝要求。
(2)貨物起運地點及到達地點。
(3)貨物起運日期及到達日期。
(4)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5)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6)收貨人驗收辦法。
(7)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8)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9)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0)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1)其他條款。
(12)訂立合同的時間。
(13)簽章。
(四)會展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做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為定做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做、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獨立地為定做人完成~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攬合同關系中,定做人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等勞動條件,因為這些勞動條件對工作成果起決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著定做人的特殊物質利益能夠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攬人獨立為定做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之一。定做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勞務體現(xiàn)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說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但它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做人的特定要求,能夠滿足定做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財產,同時,它又是承攬人獨特的勞動的產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不能通過市場大量供應的,而只能由承攬人依定做人的要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3)是雙務、有償合同。
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即為他方的權利,所以是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的義務表現(xiàn)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的義務是受領該工作成果支付約定的報酬,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等價款,因此,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
(4)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大量的承攬合同是口頭合同,所以承攬合同多數(shù)是不要式合同。對于生產上的承攬合同或者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項目,應當采用書面合同形式。
2.會展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雙方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委托標的物介紹。
(3)標的物的數(shù)量、質量等要求。
(4)標的物的驗收辦法。
(5)合同履行的地點、期限、方式。
(6)報酬的支付及支付方式。
(7)解決爭議的方式。
(8)其他條款。
(9)訂立合同的時問。
(10)簽章。
(五)會展倉儲合同
1.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倉儲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營業(yè)資質的人,即具有倉儲設施、倉儲設備,專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人。
(2)倉儲合同的對象僅為動產,不動產不可能成為倉儲合同的對象。
(3)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4)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承擔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
(6)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2.會展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雙方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2)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
(3)倉儲物的數(shù)量、質量等。
(4)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及驗收人的資質條件。
(5)倉儲物保管條件的要求。
(6)倉儲物入庫與出庫的手續(xù)、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7)倉儲物自然損耗的標準和對損耗的具體處理辦法。
(8)倉儲物計費的項目、標準、計算方法。
(9)倉儲物結算的方式。
(10)合同的有效期限。
(11)合同的變更及解除方式。
(12)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劃分。
(13)違約責任。
(14)解決糾紛的方法及申訴部門。
(15)其他條款。
(16)訂立合同的時間。
(17)簽章。
(六)會展供用電、水、熱力合同
1.供用電、水、熱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們試以供用電合同為分析對象,簡要介紹供用電、水、熱力合同的定義和特征。供用電合同又叫電力供應合同,是指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電合同的供電人是全國各地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供電局,用電人則十分廣泛,包括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各類社團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廣大城鄉(xiāng)居民。供用電合同的標的是電力。
供用電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電合同的標的是電力。電力是一種特殊的、無形的物質,不能用其他東西代替履行,電力是一種特殊的能源、特殊的商品,電的產生、供應和使用同時進行,是一個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過程。
(2)供用電合同是一種相對長期、穩(wěn)定的合同。供用電雙方一般都訂立長期合同,其履行方式表現(xiàn)為一種持續(xù)狀態(tài),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比較穩(wěn)定。電力在現(xiàn)代社會已成為必不可少的能源,所以供用電合同簽訂后除非有特殊原因,一般不會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
(3)供用電合同是格式合同,電力供應方一般都提供合同的具體內容,而用電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處于相對從屬的地位。
(4)供用電合同是雙務、諾成合同。供用電合同中,由供電方承擔供電義務,由用電方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因而是雙務合同。盡管供電方在供用電合同中處于主導地位,但合同一經成立,就必須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供應電力,不得濫用自己手中的職權或壟斷權。
2.會展供用電、水、熱力合同的主要內容。
(1)供電、水、熱力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水、熱力時間。
(2)用電、水、熱力容量,用電地址,用電、水、熱力性質。
(3)計量方式和電、水、熱力價,電、水、熱力費結算方式。
(4)供用電、水、熱力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違約責任。
(7)其他條款。
(8)訂立合同的時間。
(9)簽章。